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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信息化

基于物联网技术、跨平台数据对接与兼容层技术、可信计算技术,提供安全生产智慧化解决方案,构建海量数据,对设备生命周期以及应急管理流程进行有效管理,助力安全监管。

环境信息披露

披露主体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要求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披露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环境信息。临时报告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相关环境信息。企业在当前年度企业名单公布前需披露临时报告的,应当于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披露本年度企业名单公布前的相关信息。

环境信息披露是开展市场性和社会性环境保护治理的必要条件,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需要,是在绿色低碳经济金融领域推进数字转型和发展的关键所在,是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石,有助于构建基于数字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提升基于数字的生态环境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