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普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3万吨精细化学品扩建项目(一期)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青岛浩普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精细化学品扩建项目(一期) 》现进行网上公示,具体公示内容见下方相关附件。
一、项目概况
建设单位:青岛浩普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年产3万吨精细化学品扩建项目(一期)
建设性质:改扩建
地理位置:平度新河化工产业园萃水路6号
建设内容:新建设一座卧式硝酸储罐、一座立式醋酸储罐,不新建生产车间,生产依托现有车间、仓库、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消防水池、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办公楼等公用及辅助设施,共利用设备生产 18台,其中现有闲置混料釜12 台、在用混料机 1台,新购置混料釜5 台,年生产涉水产品 2000t/a,高效消毒剂3000t/a ,纺织整理助剂 6000t/a,民用洗涤剂5500t/a ,商标胶 3000t/a
二、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对策和措施
主要污染环节为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是:
1)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原料投料粉尘、罐区大小呼吸及设备钝化清洗剂搅拌挥发硝酸、玻璃清洁剂搅拌挥发异丙醇、稳定二氧化氯消毒剂搅拌挥发二氧化氯/ 次氯酸。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 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3)表 2中重点控制区域的标准要求限值( 10 mg/m3 ),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中表2 中的要求限值( 3.5kg/h);挥发废气经水封捕集器收集后通过15m 高排气筒排放,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 2中重点控制区域的标准要求限值(100 mg/m3 ),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 2中的要求限值(0.26kg/h );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 2中的要求限值(120mg/m3 、100mg/m3 ;10kg/h、 0.26kg/h)。
2)污水
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能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表1中 B 级标准(CODCr ≤500mg/L、SS≤400mg/L 、氨氮≤45mg/L、溶解性总固体 ≤2000mg/L),排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3)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污水处理站污泥、原料外包装袋、废反渗透膜委托环卫处置;项目产生的车间 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原料废包装内衬袋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空包装桶按危废管理,厂家回收利用, 项目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对固体废物严格管理,并进行安全处置,故本项目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很小。
4)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 泵类、风机等产生的噪声 。预测结果表明,噪声源设备产生的噪声经过以上措施并经距离衰减后,其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
三、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排放污染物能得到合理处置,正常情况下,工程对区域环境空气、水环境、声环境均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对区域环境质量影响很小。综上,从环保角度考虑,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四、建设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青岛浩普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毛主任
联系电话:13589278846
五、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赛飞特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0532-80993097转80 52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是否支持本项目建设
2、是否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3、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保护措施有何补充或建议
报告表查看链接:/pan.baidu.com/s/1_kgv6EDxAs0Rb2pRP0hPLw